❶ 資料庫的安全策略有哪些
計算機安全是當前信息社會非常關注的問題,而資料庫系統更是擔負著存儲和管理數據信息的任務,因而如何保證和加強其安全性,更是迫切需要解決的熱門課題。下面將討論資料庫的安全策略,並簡單介紹各種策略的實現方案。
一、資料庫的安全策略
資料庫安全策略是涉及信息安全的高級指導方針,這些策略根據用戶需要、安裝環境、建立規則和法律等方面的限制來制定。
資料庫系統的基本安全性策略主要是一些基本性安全的問題,如訪問控制、偽裝數據的排除、用戶的認證、可靠性,這些問題是整個安全性問題的基本問題。資料庫的安全策略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證資料庫存在安全
資料庫是建立在主機硬體、操作系統和網路上的系統,因此要保證資料庫安全,首先應該確保資料庫存在安全。預防因主機掉電或其他原因引起死機、操作系統內存泄漏和網路遭受攻擊等不安全因素是保證資料庫安全不受威脅的基礎。
2.保證資料庫使用安全
資料庫使用安全是指資料庫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其中,完整性既適用於資料庫的個別元素也適用於整個資料庫,所以在資料庫管理系統的設計中完整性是主要的關心對象。保密性由於攻擊的存在而變成資料庫的一大問題,用戶可以間接訪問敏感資料庫。最後,因為共享訪問的需要是開發資料庫的基礎,所以可用性是重要的,但是可用性與保密性是相互沖突的。
二、資料庫的安全實現
1.資料庫存在安全的實現
正確理解系統的硬體配置、操作系統和網路配置及功能對於資料庫存在安全十分重要。比如對於硬體配置情況,就必須熟悉系統的可用硬碟數量,每個硬碟的可用空間數量,可用的CPU數量,每個CPU的Cache有多大,可用的內存數量,以及是否有冗餘電源等問題;對於操作系統,則應該周期性的檢查內存是否有泄漏,根文件系統是否需要清理,重要的日誌是否已經察看;對於網路就應該隨時確保網路沒有過載,網路暢通、網路安全是否得到保證等等。因為這一部分不是本文的重點,所以不再一一細述,總之,這三方面的安全運行是和維護資料庫存在安全不可分割的。
2.資料庫完整性的實現
資料庫的完整性包括庫的完整性和元素的完整性。
資料庫的完整性是DBMS(資料庫管理系統)、操作系統和系統管理者的責任。資料庫管理系統必須確保只有經批準的個人才能進行更新,還意味著數據須有訪問控制,另外資料庫系統還必須防範非人為的外力災難。從操作系統和計算系統管理者的觀點來看,資料庫和DBMS分別是文件和程序。因此整個資料庫的一種形式的保護是對系統中所有文件做周期性備份。資料庫的周期性備份可以控制由災禍造成的損失。資料庫元素的完整性是指它們的正確性和准確性。由於用戶在搜集數據、計算結果、輸入數值時可能會出現錯誤,所以DBMS必須幫助用戶在輸入時能發現錯誤,並在插入錯誤數據後能糾正它們。DBMS用三種方式維護資料庫中每個元素的完整性:通過欄位檢查在一個位置上的適當的值,防止輸入數據時可能出現的簡單錯誤;通過訪問控制來維護資料庫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通過維護資料庫的更改日誌,記錄資料庫每次改變的情況,包括原來的值和修改後的值,資料庫管理員可以根據日誌撤消任何錯誤的修改。
3.資料庫保密性的實現
資料庫的保密性可以通過用戶身份鑒定和訪問控制來實現。
DBMS要求嚴格的用戶身份鑒定。一個DBMS可能要求用戶傳遞指定的通行字和時間日期檢查,這一認證是在操作系統完成的認證之外另加的。DBMS在操作系統之外作為一個應用程序被運行,這意味著它沒有到操作系統的可信賴路徑,因此必須懷疑它所收的任何數據,包括用戶認證。因此DBMS最好有自己的認證機制。
訪問控制是指根據用戶訪問特權邏輯地控制訪問范圍和操作許可權。如一般用戶只能訪問一般數據、市場部可以得到銷售數據、以及人事部可以得到工資數據等。DBMS必須實施訪問控制政策,批准對所有指定的數據的訪問或者禁止訪問。DBMS批准一個用戶或者程序可能有權讀、改變、刪除或附加一個值,可能增加或刪除整個欄位或記錄,或者重新組織完全的資料庫。
4.資料庫可用性的實現
資料庫的可用性包括資料庫的可獲性、訪問的可接受性和用戶認證的時間性三個因素。下面解釋這三個因素。
(1)數據的可獲性
首先,要訪問的元素可能是不可訪問的。例如,一個用戶在更新幾個欄位,其他用戶對這些欄位的訪問便必須被暫時阻止。這樣可以保證用戶不會收到不準確的信息。當進行更新時,用戶可能不得不阻止對幾個欄位或幾個記錄的訪問通道,以便保證數據與其他部分的一致性。不過有一點要注意,如果正在更新的用戶在更新進行期間退出,其他用戶有可能會被永遠阻止訪問該記錄。這種後遺症也是一個安全性問題,會出現拒絕服務。
(2)訪問的可接受性
記錄的一個或多個值可能是敏感的而不能被用戶訪問。DBMS不應該將敏感數據泄露給未經批準的個人。但是判斷什麼是敏感的並不是那麼簡單,因為可能是間接請求該欄位。一個用戶也許請求某些包含敏感數據的記錄,這可能只是由非敏感的特殊欄位推出需要的值。即使沒有明確地給出敏感的值,資料庫管理程序也可能拒絕訪問這樣的背景信息,因為它會揭示用戶無權知道的信息。
(3)用戶認證的時間性
為了加強安全性,資料庫管理員可能允許用戶只在某些時間訪問資料庫,比如在工作時間。
❷ 遇到法律問題了
隨著信息網路技術的日益普及,越來越多的企業,組織,甚至個人都建立了網站。網站,對於企業自我的宣傳,電子商務的開展以及網路營銷的推廣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可作為專業機構,個人宣傳與交流的工具。但其中面臨一個無論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亟待解決的問題:如何解決網站開發過程中及網站開發合同中的種種法律問題?本文旨在對此做一探討。
一. 網站及網站建設
網站,是在能夠允許互聯網用戶訪問的文件伺服器儲存的一系列文件的集合體。(見白永忠著《電信業法律實務》)
網站的類型多種多樣,網站定位的不同決定了網站開發過程中法律問題的差異。因此在建網站之前應先對網站定位。網站根據不同的標准有不同的分類,一般有三類:一是網路信息服務提供商(Internet Concent Provider)的網站,這類網站多是水平門戶網站,典型的如三大門戶網站:網易,新浪與搜狐;二是提供實體服務或產品的網站,這類網站往往依託於一個經濟實體,如在線銷售型網站,在線采購型網站等;三是社區型網站,這類網站可能是一網路經濟社區,其本身是一建立於實體市場基礎上的虛擬市場,它聚集交易各方,形成一種供求關系相對穩定的虛擬市場,如易趣的在線拍賣網站就是聚集了眾多的市場交易個體開展C2C交易,但也可能是一專業性社區,聚集各行業人士,為其提供一個探討相關問題的網路環境,如目前最大的社區西陸社區。其他分類有商業性網站與非商業性網站;政府,企業,專業機構與個人網站;等等。
不同類型的網站有不同的開發模式,但一般有兩種模式:一是自行開發型,這多見於經濟與技術實力都比較雄厚的企業或者對網站功能要求不高的個人;但多數的企業,組織與機構則採取第二種方式即外包(Outsourcing)方式,把整個網站的開發及其後的更新與維護工作委託給專業性的網站開發商。對於前者,涉及的法律關系比較單一,法律問題不太復雜,但於後者法律關系比復雜,它涉及到雙方之間的僱傭合同關系,合同中應對網站開發中的種種問題進行法律審查,因此本文著重論述這一模式下的法律問題。二. 網站建設的流程及其相關法律問題
(一) 申請與注冊域名
域名(Internet Domain Name),是對應於互聯網數字地址(IP地址)的層次結構式網路字元標識,是進行網路訪問的基礎,因此申請與注冊域名是建立網站第一步。
域名有國際域名與國內域名之分,其後綴有多種,包括com,net,org,e,gov等。由於域名具有絕對的唯一性,專有性,排他性與標識性,其法律性質接近於商標,是在WWW上識別一個企業或機構的唯一標識,因此,尤其對於企業,域名是一種無形資產,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
域名的注冊與申請一般採取「保護在先」的原則,但由此帶來的一個至今難以解決的問題就是域名搶注問題,由於域名是知識產權的新的保護領域及域名具有專利與商標的某些外部特徵,一般借對專利與商標保護的法律來保護域名,但兩者法律性質不完全相同,而且專利與商標具有地域性的限制,而域名無國界性,因此在管轄上也面臨不同情況,域名保護的國內法在管轄上面臨鞭長莫及的困難。而且關於域名搶注的標准也有爭議。當前國內司法領域判斷域名搶注侵權標准主要是要滿足三個要素:「是否惡意、是否會引起混淆、當事方能否對其域名作出合理解釋」在商標權、專利權領域,這一標准基本上完全適用的,但是相對於域名的無行業廣泛應用性而言卻准難以適用。另外,由於.COM、.NET、.ORG等域名分類後綴的存在,如何判斷同名但後綴不同的域名何者侵權?如何判斷同名但不同行業的域名何者為「惡意」?
至於域名的注冊與申請,可以由企業或客戶直接向域名服務機構申請,對於域名的法律審查應由其自身負責,也可委託網站開發商申請與注冊域名,除合同約定外,網站開發商只負技術上的義務,而非法律審查的義務。
(二) 選擇主機伺服器
主機伺服器的選擇一般有三種方式:
一是租用虛擬主機,即在一台伺服器上,利用軟體安放多個WEB主機,它們共享伺服器的資源。(見白永忠著《電信業法律實務》)這種方式成本比較低,伺服器的維護與運行由ISP負責,無須企業另外投入人力,財力,因此比較適合中小企業,目前大多數企業開發網站都採取這種方式。
二是伺服器託管即自購伺服器後交由專門的網路公司負責維護,由於網路公司有技術優勢,所以比較適合缺乏技術的企業。當然伺服器也可由網站開發商之外的網路公司託管,但應單獨簽定託管合同。
三是租用專線自管伺服器,這需要較強的技術與經濟實力,適合大企業開展電子商務的需要。
對於租用虛擬主機或伺服器託管,在合同中應指明計算機的種類,通信能力和擴展能力等,這時網站開發合同中就應包含兼容性,尤其是接受內容的形式,以及網站設計者在信息包傳送的過程中需要提供的幫助。
(三) 網站建設細節 網站一般包括這些功能:搜索,索引,顯示,鏈接,適應性,交互性等,因此設計的網頁應該有表單,工具欄,導航欄,按鈕,在線形式,圖表,音樂,計數器,留言反饋系統等形式。在網站開發合同中應明確指出網站應具備的功能,外觀形式以及應有多大的吸引力。
網站的建設包括網頁的設計及內容安排和資料庫的開發
1.網頁設計涉及的法律問題
網頁素材涉及的法律問題。網頁設計一般由企業或客戶提供網站開發所需要的素材,包括文字材料,圖片,動畫,音樂等,並負責審查材料的合法性及是否侵犯知識產權及隱私權等,這里就涉及到對材料的選取,區分哪些是公有領域的材料,哪些是網站擁有者自有的材料,哪些是網站擁有者創作的材料,哪些是他人轉讓或許可使用的材料,對此是否經他人授權與許可。比如上傳音樂作品是否獲得授權,所選文章是否合法,是否涉及個人名譽與隱私,而網站開發商一般不負法律審查的義務。
網頁鏈接涉及的法律問題。鏈接(hyperlink)又稱超鏈接、超文本鏈接,是指通過使用超文本標示語言(HTML,hyper text markup language)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同一文檔的不同部分建立聯系,從而使訪問者可以通過一個網址訪問不同網址的文件或通過一個特定的欄目訪問同一站點上的其他欄目。超文本鏈接技術是HTTP協議及萬維網瀏覽器為人們提供的一種超媒體、超時空的信息接續方式。(見孟楚麟《萬維網上鏈接的合法性》)是WWW上最重要的技術,一般有三種:文字鏈接(hypertext reference),圖像鏈接(image link),和視框鏈接(frame link)。 最易引起法律糾紛的就是視框鏈接,利用這種技術可將他人網站上的資料顯現在自己網頁的某一視框內,而本身網站的其他內容(如廣告、菜單等)仍然不變,訪問用戶可能根本不知道他在視框內看到是另一個網站的資料。因為屏幕上的網址仍然為設鏈網頁的網址,而非被鏈接的網頁的網址。這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易引發法律糾紛。
也可根據鏈接的方式不同而將鏈接分為普通鏈、埋置鏈與深度鏈。易引發糾紛的是後兩者。埋置鏈由於將被鏈接對象的網址「埋」在自己的網站或網頁當中,成為自己網頁的一個組成部分,以至於在網頁初次下載時就導引瀏覽器去連接對象所在伺服器自動獲取所鏈信息,但在瀏覽器的地址欄里不顯示被鏈接的網址。縱深鏈(deep link),又稱深層鏈、深度鏈,即通過網站的分頁地址設置鏈接,略過所在網站的廣告主頁,直接將用戶導向某個分頁。,比如搜索引擎中搜索結果多是這種鏈接。埋置鏈和深層鏈接不僅會引發版權侵權問題,也會涉及不正當競爭。
網站收集個人信息的法律問題。網頁設計中一般都會考慮如何收集訪客個人資料信息,特別是於企業網站。個人信息對於商家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資源,可以幫助企業了解用戶消費習慣,消費心理,便於企業發現與挖掘潛在客戶,因此企業在網站開發時往往在網頁中採取專門技術,如COOKIE技術來搜集個人信息,,但這往往侵犯個人隱私權,易引起法律糾紛。目前多數企業網站採取另外一種方式收集個人信息,即在用戶注冊會員時需要填寫各種個人資料,若不填寫,則無法完成注冊,無法享受其服務。若企業為了避免因收集個人信息而引發的隱私權方面的糾紛,在設計網頁時應慎重對待。
網頁的版權問題。根據著作權法,網頁屬於多媒體作品。首先,雖然網頁的素材比如網頁的工具欄,按鈕,框架等可能來自於公有領域,但若經過網站開發人的獨立的設計與編排,即具有獨創性,加之其可復制到計算機的硬碟上具有可復制性,又可通過WWW使不同地域的人訪問即具有傳播性,所以其屬於版權法保護的作品。由於網頁由三部分組成:網頁內容,網頁界面和網頁源程序,所以網頁的版權范圍也應包括這三方面。為了避免以後因網站版權引發糾紛,網站擁有者最好與網站開發者簽定合同以轉讓網頁的全部版權,具體包括開發人轉讓其創作或改編的內容的版權,轉讓其設計頁面的權利,轉讓或許可網站擁有者使用源程序的權利。尤其是後兩者,以便於網站擁有者以後更新與改變網頁,查看源程序以修改網頁。2. 資料庫的開發與法律保護
資料庫對於網站而言作用重大,事實上,網站特別是大型網站幾乎就是由一個或數個資料庫的運行來支持網站的運行與各種功能的實現。在法律上,資料庫指「以系統或有序的方法編排的,並可通過電子或其他方式單獨訪問的獨立作品,數據或其他材料的集合。」(見歐洲議會與歐洲聯盟理事會發布的《關於資料庫保護的法律指令》)由於資料庫的製作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財力與物力,因此法律有必要對其進行保護。
目前關於資料庫的保護主要有版權保護和特殊權利保護,對於有獨創性且內容為有獨立版權的資料庫,依據版權法將其視為編排作品加以保護,保護的條件要求在內容或編排上具備獨創性,對於有獨創性但內容不具有獨立版權的資料庫則採取「辛勤採集」原則,只要資料庫作者「在資料庫內容的獲取,檢驗核實或選用方面,經定性與/或定量的證明作出實質投入」包括時間,金錢,智力,資源等,就應對其保護。舊著作權法只是依據對編輯作品保護條款來保護作品性資料庫,而未對非作品性資料庫進行保護,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著作權法〉包括了對後者的法律保護,主要依據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對其內容的全部或實質部分的提取權和反復利用權。因此目前我國的著作權法適合WTO規則,但是仍有待完善,比如沒有對編排選擇不具備獨創性的資料庫(如未分類電話號碼本)進行保護,雖然開發者投入了大量了人力物力、使用者使用會帶來經濟利益。(見遲菲〈論我國在WTO規則下資料庫法律保護〉)
目前我國對資料庫的法律保護已進入一個新的層次,但並未引起整個社會的重視,企業在網站的建設及之後應加強保護資料庫的觀念,只要是經過選擇與編排的資料庫,無論其是否是作品,都在法律保護范圍內。
(四) 網站的測試,運行,更新與維護
當網頁設計完成之後,就應把其上傳到伺服器,測試網站的性能及運行情況,並根據網站擁有者的意見做相應的修改。由於網站內容需要不斷的更新,那麼網站擁有者可以與開發商約定更新的頻率,更新內容的多少及付費標准。網站開發商必須保證伺服器的正常運行,並應採取措施防止黑客入侵與襲擊,防止病毒的感染,以維護網站的安全,尤其是電子商務網站,應該保證交易的安全進行,包括訪問者個人資料的安全,電子合同簽定的安全,電子數據傳輸的安全,電子支付的安全等等。另外應保證更新的及時,准確。如果網站擁有者自行維護,最好獲得開發與更新網站的軟體的使用權,也可獲得所有權,以便交由其他網路服務公司更新維護。(五) 網站的宣傳與推廣
網站建成之後,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對網站進行宣傳和推廣。宣傳與推廣的方式很多:可以注冊各大搜索引擎並參加其排名活動;可以與相關網站合作,交換鏈接或在彼此在各自網站內為對方宣傳;病毒性營銷,通過用戶的口碑宣傳網路,信息像病毒一樣傳播和擴散;發布網路廣告或交換廣告;參加網站評比與排名;EMAIL宣傳等等。
但在對網站的宣傳與推廣過程中應注意相關法律問題。交換網站鏈接,應該審查被鏈接對象內容是否合法?比如是否涉及色情內容,政治敏感問題,是否侵犯他人名譽與隱私?病毒性營銷是否有非法傳銷之嫌疑?發布網路廣告是否符合廣告法?是否有虛假信息?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EMAIL宣傳是否構成侵權?等等。三.網站開發合同及其法律問題
如上文所述,網站的開發有兩種模式,常見的是企業把網站的開發與託管全部外包給第三方。多數中小企業在網站開發時,通常把網站開發與建設的全部工作包括網站的開發,運行,更新與維護等委託給同一家網路公司,在此模式下,涉及到企業與網站開發商之間的委託合同關系,在此作一分析。
(一) 站開發合同的結構
網站開發合同的條款一般分為三部分:
其一.,完整條款。又稱全部契約條款或一般條款,其作用主要在於明確有關契約事項均已在合同中完整且排他地作了約定。包括合同事項,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等等。
其二,擔保及免責條款。此條款的目的在於減少交易雙方的風險,是一種風險分配機制,而不是加重或減輕一方的責任。對於企業或客戶而言,擔保及免責的范圍主要包括:
因網頁設計包括網站結構,布局,外觀,站標等所引發的知識產權及隱私權糾紛;
資料庫開發引發的法律糾紛,包括知識產權和不正當競爭方面的糾紛;
因對方原因遲延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因不可抗力遲延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對於網站開發商而言,擔保及免責的范圍主要包括:
企業或客戶提供的網頁素材包括更新材料涉及的知識產權,名譽權,隱私權等糾紛,
域名糾紛;
因鏈接引發的侵權糾紛,包括因鏈接對象內容的非法性及准確性,時效性引發的糾紛;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遲延或不能;
因企業/客戶原因致使合同履行遲延或不能,包括其要求增加新材料,改變要求及其他客觀情況。
其三,違約救濟條款,對於違約的責任,違約救濟的方式,包括是自行協商,仲裁還是訴諸於法院解決以及管轄機關。
(二) 站開發合同的法律審查
1.網站本身
(1)網頁設計應達到什麼標准?應具備哪些功能與外觀?網站的吸引力有多大?如何跟蹤訪問者?了解其如何訪問網站以及訪問什麼內容?這些都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2)應指明網站測試的級別,制定嚴格的測試協議。
(3)對於網站的維護與更新,網站開發商一般應該免費修補網站的缺陷,還應承擔其他一些維護義務,至於更新,應在合同中規定更新的頻率,更新的內容。
(4)對於網站的安全,應約定網站開發商採取何種措施來維護網站的安全,包括使用防火牆,防病毒體系,安全審計分析,許可權認證,訪問控制等技術。
2.知識產權事項
(1)域名:應在合同中約定誰負責注冊與申請,誰負責審查域名是否被搶注以及是否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誰擁有所有權,一般的模式是網站開發商取得域名,而網站擁有者取得所有權。
(2)網站材料:應該明確自己擁有哪些材料,哪些材料已經獲得使用權,但若只是得到所有權方的一般許可而未特別指出可以將這些材料轉化為電子版本,則最好應得到其特別許可。雖然這在法律上是一片空白,但判例表明,除非對方明確許可,否則,任何暗示性或泛指性的語言都不能涵蓋網站。對於沒有得到授權或許可的材料,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應得到授權,比如發表文章應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上傳音樂作品,應和多方交涉,包括音樂所有者(可以是作曲人或音像出版公司)和音樂載體的所有者。
(3)軟體:為了便於網站擁有者以後修改與更新網站,最好獲得開發網站的軟體的所有權。因為根據著作權法,委託作品的版權屬於委託人,但計算機軟體等屬於受託人,因此,網站所有者最好和網站開發商協商轉讓軟體所有權或使用權。
(4)網站版權:如上文所述,網站的版權包括網頁內容,網頁界面及源程序。因此在合同中關於網站版權的轉讓,要包括網站版權的全部轉讓,尤其是源程序的轉讓對於日後網站擁有者修改網站非常重要,網頁界面權利的轉讓,使得網站擁有者有足夠的權利去制止其他網站的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5)站標:可委託網站開發商設計,也可自行設計,但都要注意不要侵犯第三者的商標或專利。若委託開發商設計
(6)保證網站的開發與運行不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包括網站版權,商標專用權和專利權等。
(7)合作開發成果:如果兩個或多個主體合辦或共同製作網站,則應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還要涉及到這些問題:合作期滿時的情況怎樣?網站使用權如何分配?如果一方終止合作而另一方想繼續使用網站時怎樣解決?這些問題在簽定合同時都要認真審查,以備後患。3. 其他
(1)報酬與支付方式 :網站開發的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指出,一般包括網頁設計的費用,網站域名注冊與主機維護運行的費用,網站內容更新的費用,而且應明確寫出收費標准。支付方式一般為合同執行之前預付一部分費用,執行中付一部分,網站驗收合格後付清余額。
(2)保密性條款及反不正當競爭條款:雙方應約定網站開發商應保守網站擁有者的商業秘密(如源代碼,商業信息,網站用戶的個人信息等)以及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
(3)管轄:確定爭議的管轄機關。
(4)違約責任及救濟方式:合同應明確約定一方違約的法律責任,比如支付違約金等,並約定自行協商解決,還是提交仲裁機構仲裁解決,還是依訴訟方式解決。
(5)合同期限 三 .結語
隨著網路信息網路時代的到來,以及電子商務的迅猛開展和人們信息觀念的加強,網站的建設運營將越來越重要,但只要有人活動的地方,就要有法律來維護人們生存的秩序。網路不需要法律的聲音已經遙遠,網路的發展離不開法律已經是不不爭的事實。本文對網路中一個具體的問題網站建設運營做了技術與法律的分析,以期引起人們對網站開發中的法律問題予以關注與研究。
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
❸ 李揚的主要代表
1、《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評合同法第43條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電子知識產權》2002年第10期;
2、《網路知識產權》(專著),湖南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3、《湖北法律實務大全·知識產權卷》(合著),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知識產權的合理性、危機及其未來模式》(專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出版;
5、《資料庫法律保護研究》(專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
6、《法官辦案手跡》(叢書,主編),湖南大學出版社2003年12月出版;
7、《知識產權基礎理論與前沿問題》《專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10月出版;
8、專著:《日本特許法、商標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
9、《試論資料庫的法律保護》,《法商研究》2002年第1期;
11、《魔術表演的知識產權問題》,《電子知識產權》2002年第9期;
12、譯文:《修理、更換與專利侵權》(作者為日本著名知識產權法專家田村善之),《知識產權年刊》第2卷(2006年);
13、《技術措施權及其反思》,《北京大學網路法律評論》(第二卷);
14、《資料庫特殊權利保護的缺陷及其完善》,《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
15、《資料庫產品責任初探》,《電子知識產權》2004年第3期;
16、《論技術措施與著作權的關系》,《電子知識產權》2003年第9期;
17、《也評洛克財產權勞動理論》,《現代法學》2004年第1期;
18、《信息產品責任問題研究》,《中國法學》2004年第6期;
19、《知識產權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問題研究》,《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
20、《TRIPS協議與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的變革》,《電子知識產權》2005年第3期;
21、《資料庫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及其評析》,《法律與適用》2005年第2期;
22、《知識產權霸權主義與知識產權的本土化》,《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23、《TRIPS協議在我國實施的幾個特殊問題研究》,《中國科技法學年刊(2005年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第63-136頁;
24、《知識產權法定主義及其適用》,《法學研究》2006年第1期;
25、《知的財產法定主義》,日本の「知的財產法政策學研究」2006年第12號;
26、《中國の商標法におけるの先使用の解釈》,日本の「知的財產法政策學研究」2006年第13號;
27、《在先權利的知識產權法解釋》,《法律科學》2006年第5期;
28、《中國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日本の「知的財產法政策學研究」2007年第14號。
3.導演
1959年生於西安
1985-1987就讀於北京廣播學院導演系
1988-1990就讀於西柏林自由大學藝術系
1990-1992就讀於慕尼黑大學戲劇藝術系
1992-1995就讀於科隆電影電視藝術學院導演系,獲碩士學位主要作品
1991年,記錄片《婦女王國》
1994年,記錄片《歡樂絕唱》
1996年,記錄片《痕》
2002年,電影處女作《盲井》
2007年,《盲山》(風格同盲井)
❹ 邵燕的科研成果
主要科研成果:
(一)論文
1、《資料庫法律保護模式分析》載《甘肅政法成人教育學院學報》2006年第4期
2、《出租銷售場地能否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淺析知識產權間接侵權責任的法律構成》載《甘肅社會科學》2006年第5期
3、《資料庫法律保護的經濟分析》載《法制與社會》2007年11月
4、《論無主著作權的歸屬》載《科技促進發展》2008年第11期
5、《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的限制》載《長江大學學報》(社科版)2009年第2期
6、《知識產權反壟斷問題研究》載《法制與社會》2010年10月
7、《對中國著名商標的質疑》載《經濟研究導刊》2010年9月
(二)主持和參與的課題
財經類院校應用型法學本科教育人才培養模式與途徑研究
安徽省創意產業知識產權戰略研究
大學生就業指導視角下的勞動法公選課程建設研究
合同法課程教學改革的探索、反思與深化
法學本科生實習制度的完善研究
❺ 刑法可以對資料庫提供刑法保護嗎
有知識產權法啊~~~符合一定條件的才觸犯刑法的,但是要求較高的
❻ 技術開發公司扣押公司資料庫跟伺服器違法嗎
隨意剋扣他人的東西,包括知識等精神還是那個的東西都屬於違法行為。
在我國境內公民享有通信自由。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與其他主體之間傳遞消息和信息不受國家非法限制的自由。
我國《憲法》第4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調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在3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原郵電機關。
《刑法》第252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該技術開發公司扣押公司資料庫跟伺服器是屬於違法行為。
❼ 知識產權的網路侵權
網路侵權行為按主體可分為網站侵權(法人)和網民(自然人)侵權,按侵權的主觀過錯可分為主動侵權(惡意侵權)和被動侵權,按侵權的內容可分為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產權(也有同時侵犯的情況)
網站侵權多為主動性侵權,即網站轉載別的網站或他人的作品既不註明出處和作者,也不向相關的網站和作者支付報酬,這就同時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因為大多數網站都是盈利性質的經濟組織,利用別人的勞動成果為自己牟利而又不支付報酬,其非法性是顯而易見的。我們可以發現,這種情況大量存在著,很多網站把屬於別人的軟體、文章、圖片、音樂、動畫拿過來放在自己網站上供用戶瀏覽、下載,以此向用戶收費或者吸引廣告主的資金投入。當然,侵權人是否以贏利為目的並不影響侵權的構成。
網站的被動侵權主要是指在網站所不能控制的領域內本網站的用戶有侵權行為的發生,經著作權人向網站提出警告後網站仍不將侵權作品移除的情況。由於網站信息的海量和自由度較大的特徵,決定了網站不可能審查所有上傳信息的合法性,當網路用戶有侵犯著作權行為的發生時,網站往往不能及時發現。此時,權利人不能追究網站的侵權責任。但網站負有配合著作權人查明侵權人信息(一般的網站都實行注冊用戶管理)的義務,並在著作權人提出證據證明侵權行為確實發生並向網站提出警告後及時將該作品移除,否則即構成共同侵權。
網民的侵權多為被動性侵權,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在論壇或者博客等網民可以自由發表言論(文章)的領域,大多數網民並不知道自己使用別人的作品(圖片、文章、音樂、動畫等)還要註明出處和作者,甚至還要向作者支付報酬,雖然大多數網民主觀上是沒有惡意的,但確實已經構成了侵權行為。當然,如果是復制了別人的作品以自己的名義發表那就是主動的和惡意的侵權了,我們通常把這種情況叫做抄襲。中國著作權法同時規定了一些例外的情況,比如為了個人學習和欣賞而使用別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了介紹或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自己的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既不需要徵得權利人的同意,也不需要支付報酬,這些情況都不看做是侵權。但在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一是權利人明確聲明未經同意不得使用(轉載、復制)的,須事先徵得權利人的同意,二是權利人未明確聲明的情況下可以不用徵求權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報酬,但在使用時必須註明作品的出處和作者,否則一樣構成侵權。 1、作品的表現形式多樣化,數字形式成為作品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
傳統意義上的作品,多以手稿、印刷品、音像作品為主要表現方式,各作品之間的界限可以說涇渭分明。而在網路環境下,由於數字技術的發展,幾乎所有的作品均可通過計算機自由地實現數字化,於是信息便可自由地實現多媒體化。所謂多媒體化,是指利用數字技術,依靠對文字、聲音、圖像等多種表現手段進行統一處理,表現信息效果的一種手段。通過該手段,可以實現智能化的操作環境。
在這一背景下,作品發生了三個顯著的變化:一是各類作品之間的分界線日益模糊。例如,人們在進行新聞報道時逐步放棄了原有的單一的文字寫作方式,取而代之以超文本結構。所謂「超文本結構」是指人們利用多媒體技術來進行作品創作,形成的文本不僅有文字文本,而且有聲音文本、圖畫文本、動畫文本甚至影視文本,由此創作的作品可謂聲情並茂、栩栩如生。在二十一世紀,新聞報道將從以線性文本為主逐步轉變到以超文本結構為主。這種新型作品創作方式的出現,將使文學作品、美術作品、影視作品、科學作品等作品之間的界限模糊化,一件最終作品可能涵蓋了若干基本的作品類型。就此而言,在二十一世紀的著作權法中,嚴格區分各類作品的意義將會日益淡化,在保護時可能會採取一種普遍適用的標准。二是作品與載體之間的聯系逐漸淡化。傳統意義上的作品在傳播和利用過程中必須固化在有形的載體之上,而數字技術的運用,直接導致了作品信息的數字化,無論是語言作品還是音樂等其他作品均可用「0」和「1」等二進制數碼來記述,在傳播的時候往往可以直接通過網路將信息傳播到大千世界的每一個角落,因此,作品中的信息可以自由流通,作品與載體之間的關系開始淡化,「數字技術正在逐步的切斷以往傳統的著作物商業交易中所見到的無體物對有體物的寄生關系……著作物不再借用有體物的外衣而獨立存在,我們面對的是一個全新的局面。」盡管如此,我們也不可在此問題上過於絕對化而否定載體在信息時代的作用,因為很多信息的傳播還是需要藉助光碟、軟盤等媒體來進行。三是作品受保護的標准模糊化。就傳統意義上的作品而言,獨創性是作品受保護的唯一條件,這是因為傳統作品較易分清個人的創作成果,而且能對其藝術高度進行主觀上的評價。而在信息時代的作品,尤其是用多媒體創作的作品中,含有大量的數據,這些數據信息有的有獨創性,有的則無獨創性,在這一情況下,很難對上述作品的獨創性加以界定,也很難對各部分的著作權加以區分,因為人們很難分清哪一部分由誰創作。
一些發達國家如丹麥、芬蘭、挪威、美國、歐共體等對於資料庫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獨創性不再是資料庫受保護的必要條件,保護的內容也延及構成資料庫的數據或材料本身。[31]顯然,對資料庫給予特別的保護,對於作為數據的主要輸出國的發達國家而言,自然較為有利,而對於利用數據的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當然處於劣勢地位,因此,在1997年日內瓦召開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有關資料庫保護的會議上,多數代表認為建立國際資料庫保護體系的條件並不成熟。在二十一世紀的著作權法中,是依舊採取傳統的獨創性標准,還是降低獨創性標準的高度,依然是值得法律學者思考的一個重要問題。
2、作品的歸屬復雜化。
就傳統意義上的作品而言,作品中的每一個組成部分的創作人較易區分,作品的歸屬比較明確。而在網路環境下,大量的利用計算機創作的作品如雨後春筍般地涌現出來,尤其是利用多媒體技術創作的作品,多數是對前人作品的變形、改編完成的,新的作品又不斷地被分解、被改編,重新形成新的作品,甚至是普通的網路愛好者,也可輕松地利用計算機軟體對他人的作品進行再創作、再傳播。在這樣一個高度信息化的社會,「改編文化」已經抬頭,要具體分清哪一部分由某人所創作的已變得越來越困難,著作權「向個人還原是不可能的,同時也是不合理的,因此著作權制度本身,就孕育著變革的可能。」在這樣的背景下,要確定各部分的著作權歸屬將十分困難。不過,我們認為,即使在這樣的背景下,區分著作權的歸屬也並非已成為昨日黃花,因為大量的音樂作品、文學作品、美術作品等單個作品還會出現,法律依然應當對創作者的利益進行充分的保護,而且,傳統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改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應當在網路時代得到更為充分的保護,未經許可任意改編、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為應當明確遭到法律的禁止。
3、著作權的權利內容信息化。
在傳統著作權制度中,著作權的財產權利以復制權為核心展開,廣泛涉及發行權、錄制權、廣播權、改編權等權利,盡管上述這些權利與傳播技術的聯系十分密切,但在網路時代,它們之間的聯系得到了強化,著作權的行使與技術措施的運用存在不可分割的聯系。在這一時代,大量的信息通過信息高速公路進行傳遞。所謂「信息高速公路」,是以最新的數字化纖傳輸、智能或計算機處理和多媒體終端服務技術裝備的,形成地區、國家或國際規模的多用戶、大容量和高速度的互動式綜合信息網系統,信息傳輸的高通量化、網路的普及化、服務的綜合化、系統的智能化是其顯著特徵。信息高速公路的建成,極大地促進了信息的傳遞。
據有關資料統計,全權上網的人數1999年底已達2.6億,中國上網人數也已達890萬之眾。對此,美國前副總統戈爾評論說:「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設,是一場將促進改變人們生活和工作方式的信息革命性的社會變革。」這種變革也帶來了作品復制與發行方式的顯著變化。美國「知識產權工作組」於1995年9月5日公布了一份最終報告,題為《知識產權與全國信息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報告》),對知識產權法的發展提出了新的建議。眾所周知,在通常情況下,計算機網路通訊的使用者可以方便地在自己的計算機屏幕上濟覽和閱讀作品,但其前提是將作品暫存於其內存中,關機後作品自動消失。該《報告》認為,作品在內存中的暫存構成了復制,因為該行為能使作品顯示在屏幕上,與通常的復制在性質上一致,而且美國已有判例對此予以確認。因此,將作品從一部計算機傳送到另一部計算機時,可構成一次復制。如將作品從一個電腦網路系統的使用者傳送到另一個電腦網路系統的使用者將構成多次復制,為了閱讀而遠距離調取他人作品也將構成復制。其次,依上述理論,將作品通過掃描或影像顯示而輸入檔案的方式構成復制;當經過數字化後的檔案上載(uploading)到電子報告欄(BBS:Bulletin Board System)或其他伺服器中時,同樣構成復制;當信息從BBS內或伺服器內下載(down loading)時也構成復制。在美國審理的一個案件(Sega v. Maphza)中,法院認為享有著作權的游戲軟體在電子報告欄上使用所發生的復制和散布構成了「拷貝」,而這種拷貝具有營利性且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因而被告行為構成侵權。因此,如果象該《報告》所認為的那樣,將作品在計算機中的暫存視為一種復制,則作品的傳輸、上載、下載的行為也構成復制。比較而言,傳統意義上的「復制」如印刷,是通過將作品內容固定於載體上從而使信息「再現」。 1.著作權和鄰接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鄰接權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實施權。
3.商標權,即商標注冊人或權利繼受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
4.商業秘密權,即民事主體對屬於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5.植物新品種權,即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享有的專有權。
7.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對商號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依法享有的獨占使用權。
對於科技成果獎勵權、地理標志權、域名權、反不正當競爭權、資料庫特別權利、商品化權等能否成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在理論界存在較大分歧。
❽ 請教知識產權的問題
你的問題比較多,偶簡單回答下。
1、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有哪些?
我們可以分別從這三個方面分析是否屬於著作權保護的客體。 獨創性 可復制性 不屬於法律明文列舉的不受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對象。
2、常見的網路侵犯著作權行為的類型?
發表權等著作人身權;向公眾傳播作品侵害使用權;獲得報酬權;故意去除或改變著作權管理信息而導致侵權後果的行為;認定剽竊、抄襲他人作品
3、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哪些網路鄰接權?
著作權法保護的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即鄰接權,是指作品的傳播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廣播電視組織以及出版者的權利。
4、簡述著作保護期的規定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電影、電視、錄像和攝影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
5、對各項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是民事責任,二是刑事責任。詳細的就不寫了,具體可以問我也可以上網搜。
6、出版社可否以所出之書被抄襲為由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
可以
7、電視台可否將其錄制的節目許可他人復制錄象帶並發行?
電視台沒這個權利的。
8、可否一稿兩投?
規定是不可以一稿多投,但是現在中國報刊雜志那麼多,不可能都查出來,所以這主要是個道德問題:)以至於很多雜志社只能採用封殺或停止發放稿費等方式禁止那些一稿多投的人。
9、網上免費音樂——MP3現象的法律分析。給出網上免費和收費音樂的實例,分析起版權問題。
免費音樂可以到的MP3找,雖然是連接的別人的,去年不是還引起了官司,你可以搜下相關資料,這里空間少,就不帖了。雖然有的已經開始收費,但是個人認為網路還是免費的應該多點。
10、對軟體的版權保護能否涉及到屏幕顯示?
沒看明白這個問題,如果你說的是屏幕保護程序,當然也涉及。
11、網路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確定有哪幾種?|
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602217097.html這個問題這個文章很詳細,你可以看看。
12、如何有效防止軟體售出後的非法擴散?
WINDOWS是銷售最多的D版,只有政府嚴格起來,這是最根源的問題。一是價格放低,二是增加打擊D版的成本。
13、軟體盜版的社會成因分析及有效制止辦法
中國人窮的多,正版意識不強,聽日本回來的朋友說日本買D版就很難。把定價平民化。
14、盜版書的購買者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不承擔。由於盜版書便宜,許多購買者不理解盜版圖書帶來的巨大危害,在一定程度上幫了盜版的忙/使用盜版產品是否承擔法律責任這一問題主要涉及到侵權作品最終用戶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和其他法規規定,書籍是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對於購買了盜版產品的最終用戶,則應當區別對待。如果盜版產品的製造、銷售者系與最終用戶串通,有預謀地實施侵權行為,則購買者應當與製造、銷售者承擔連帶民事責任,共同賠償權利人損失。 如果不屬於共謀串通的情形,則最終用戶無論是對所購買的盜版產品的侵權狀況是明知的還是不明知的,《著作權法》等法律並不追究其賠償責任。但是,盜版作為一種社會公害,購買者和最終用戶負有不可推卸的社會道德責任。
15、資料庫的法律保護
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並未明確地將「資料庫」列入著作權保護的客體。http://www.fjinfo.gov.cn/publicat/qbts/021/4.htm這個問題這個論文很詳細,請參考。
16、作品數字化的版權問題
我國現在已經開始注意網路版權的問題了。相信以後會是重中之重/
❾ 如何理解知識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
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於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區別於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性,知識產權的客體即知識產品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所在。
知識產品之無形是相對於動產、不動產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處分形態:
第一、不發生有形控制的佔有,由於知識產品不具有物質形態,不佔有一定的空間,人們對它的佔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占據,而是表現為對某種知識、經驗的認識與感受。
知識產品雖具有非物質性特徵,但它總要通過一定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作為其表現形式的物化載體所對應的是有形財產權而不是知識產權。
第二、不發生有形損耗的使用。知識產品的公開性是知識產權產生的前提條件。由於知識產品必須向社會公示、公布,人們從中得到有關知識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時空條件下,可以被若干主體共同使用。
上述使用不會像有形物使用那樣發生損耗,如果無權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識產品,亦無法適用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形式。
(9)資料庫法律保護擴展閱讀:
知識產權客體的本質
權利的客體是指權利所依附的對象。知識產權客體為智力成果,這些智力成果分別體現為發明創造、作品、商業秘密、資料庫。若對這些智力成果進行研究,不難發現本質是信息。以我國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知識產權客體為例。
我國專利權的客體有三種: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及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一件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核心是其技術方案,即發明人對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採取的技術措施。這些技術措施正是發明人在專利申請中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一種信息,不論其是復雜的產品構造設計,還是簡單的物質配方。
外觀設計也是這樣。這些信息,可能是該領域的技術人員多年孜孜以求的,或認為是在理論上根本行不通的但在實踐中的確可行的,即所謂克服技術偏見的信息,社會公眾依據這些公開的信息,不需要創造性的勞動便可實施這些專利。
因此,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在本質上均為一種信息。
商標權的客體為商標。商標是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商標在商品、服務與其製造者和提供者之間建立了特定聯系,向社會公眾直接傳遞商品或服務來源方面的信息。這些信息包括何人為該商品或服務的生產者或提供者及其商業信譽如何,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及聲譽如何等等。
著作權的客體為作品。作品的類型有多種,但不論何種類型的作品,作者創作的主要是向讀者提供某種信息。
這些信息或許是令人振奮的、頹廢的、發人深思的等等。作品必須能傳播文藝或科學思想,它是一種信息的載體,而不是一種實用工具和手段。人們從作品中獲取其欲得到的信息,作品只是信息的外殼,其實質仍為信息。
制止不正當競爭權的客體為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不正當競爭有多種行為,但最為典型的是混淆、詆毀及誤導三種行為。
依據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所謂混淆行為,是指不擇手段地對競爭對手的營業所、商品或工商業活動造成混淆性質的一切行為;詆毀行為,是在經營商業中,損害競爭者的營業所、商品或工商業活動的信譽的虛偽說法。
誤導行為,是指在經營商業中使用會使公眾對商品的性質、製造方法、特點、適用性或數量易於產生誤解的表示或說法。
此三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本質為,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針對本人、自己的商品或服務、競爭對手或其商品或服務向外界傳播不恰當、不合適或不真實的信息,從而侵犯了競爭對手的正當競爭的權利。
商業秘密權是制止不正當競爭權中的一種,其客體為商業秘密。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國家工商局在《關於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中對何謂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進行了列舉,即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從以上規定中,可以看出,商業秘密的本質就是符合特定條件的秘密信息。
資料庫權尚不是個法律上已經確立的概念。本文使用的資料庫權,是指資料庫的開發者或投資者對該資料庫享有的著作權,也可是依資料庫保護的特別法所享有的特別權利,如《歐共體資料庫法律保護指令》第3章賦予資料庫的開發者的禁止他人提取權或再次使用權。
資料庫權的客體是資料庫。資料庫是按一定目的收集起來的數據的集合。資料庫在英文當中為「Database」,其中的」Data」來源於拉丁文「Lat Datum」,意為「資料」、「信息」。因此,資料庫的更確切的名稱應為「資料庫」或「信息庫」。
從資料庫一詞的詞源上,可以清楚地看出,資料庫的本質仍為信息。
❿ 資料庫進行知識產權保護表現哪方面
目前來說牽涉到資料庫的專利都是比較難申請的,建議是發明實用,載體外觀,軟體版權都一起申請,才比較全面。你這個問題還涉及到一個專利布局的問題,范圍很大呀,關鍵看你像投入多少錢,以後干什麼用,然後制定具體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