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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律法規資料庫

發布時間: 2022-07-13 09:12:57

『壹』 法院執行不下來的案件,申請了司法救助以後,法院就不再執行該案件了嗎

當然不是。暫時無法執行的,可以中止,以後還可以恢復執行。

法院判決執行不下去處理方法:

法院判決執行不下去怎樣處理,要看是暫時執行不下去還是不能執行,如果是暫時不能執行的,可以申請中止執行,如果是無法執行的,可以終結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1)民事訴訟法律法規資料庫擴展閱讀:

《意見》對被害人等獲得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對申請人來說相當便捷的規定,僅走四道程序。

首先是「告知」程序。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案件、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過程中,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告知其有權提出救助申請。

其次是「申請」程序。救助申請由當事人向辦案機關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條件的近親屬提出。

第三是「審批」程序。辦案機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救助和具體救助金額的審批意見。

最後是「發放」程序。辦案機關在收到撥付款後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救助資金。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貳』 在哪裡可以查找各類法律法規條文

1、打開網路搜索,在搜索框輸入中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叄』 各種法律法規在哪裡查詢

如果說是影響全國性質的法律法規的話,官方的渠道的話,可以從中國法律法規信息庫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這兩個地方入手,基本上,該有的法律法規都會在上面,也是可以提供我們一般老百姓上去查詢的,如果是想從其他渠道去了解法律法規的話,那也可以選擇去一些比較專業的地方,比如說北大法寶、北大法意、萬律等地方都可以找到自己想要的答案,不過,我個人比較推薦官方渠道,只不過,你要具備一點的搜索材料的能力,這樣的話,就比較順利讓你找到你需要的法律條文。

除了上面這三種比較傳統的了解渠道,現在,手機APP上面也有著相關法律的軟體,我們可以下載相對應的APP,通過APP可以進行一定的了解,不過,有些APP上面的法律法規解讀是需要VIP才能得到解答,這是需要付費的,但是,付費有付費的好處,它可以讓你很通俗的了解到某些法律法規最核心的內容。

以上,就是如今我們能了解法律法規的幾種方式,比較簡單而有效。

『肆』 一般判決書不執行幾年失效

兩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法院判決後20年不執行怎麼處理?法院判決後對方不按照相關規定執行,過了執行期限可以去申請強制執行,建議該申請強制執行就應該要及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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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事訴訟法律法規資料庫擴展閱讀:
申請執行的特殊情況: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一)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二)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三)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的,應當向其發出督促執行令,並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
上一級人民法院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本轄區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的,應當作出裁定,送達當事人並通知有關人民法院。
上一級人民法院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執行法院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仍未執行完結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本轄區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六個月期間,不應當計算執行中的公告期間、鑒定評估期間、管轄爭議處理期間、執行爭議協調期間、暫緩執行期間以及中止執行期間。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解除對異議標的的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因案外人提供擔保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有錯誤,致使該標的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參考資料來源:法律法規資料庫--民事訴訟法

『伍』 民事訴訟在調解之後還能不能反悔在時間上有沒有規定

在調解過程中或調解書送達前可以反悔,由人民法院及時判決;對於已經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如果反悔的,只能申請再審,走審判監督程序;提出再審的時間一般是調解書產生效力的6個月內。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5)民事訴訟法律法規資料庫擴展閱讀:

申請再審

一、申請再審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申請再審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繼受人及其近親屬。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申請再審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三、對民事案件提出再審請求有什麼限制

申請再審人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是針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錯誤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提出再審請求不得超出原審訴訟請求。

申請再審人在民事再審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得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原審已反訴的除外)。

四、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立案與再審立案是否相同

申請再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民事案件進行申請再審立案。申請再審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經復查後,申請再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序,予以再審立案。

五、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六、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七、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什麼材料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

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八、再審的審查期限是多長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九、再審仍不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陸』 法律文件在哪裡查詢

法律分析:法律文件的查詢方法如下:1、打開瀏覽器搜索,在搜索框輸入中國法律法規資料庫;2、點擊搜索,在搜索結果中選擇帶有gov字樣的網址;3、點擊中國法律法規資料庫網址,進入中國法律法規資料庫首頁;4、輸入想要查詢的法律法規名稱;5、就會出現結果,然後點擊進入《民事訴訟法》詳情頁面,查找各類法律法規條文就完成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寫明:(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四)上訴期間和上訴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柒』 二審判決後由哪級法院執行

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只所以這樣規定,有如下兩個方面的原因:

上級法院不僅承擔著審理應該由它審理的第一審按件、二審案件,同時還承擔著指導下級法院工作的任務,如果二審生效判決全部由二審法院執行,將使二審法院的工作量大大增加,不利於二審法院履行其他職責。

按照我國法律級別管轄的規定,根據案件的影響大小,確定了不同的級別管轄,一般隨著法院層級的提高,管轄的案件數量也呈遞減之勢,由同一級別的法院執行更符合法律關於級別管轄的規定。

(7)民事訴訟法律法規資料庫擴展閱讀:

法院的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